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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字第 8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96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張宏銘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而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又檢察官依確定裁判內容指揮執行,於裁判未經依法定程序撤銷、變更前,檢察官依法執行業已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即難認其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

三、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宏銘(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068號裁定受刑人就該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於109年6月23日確定(下稱甲裁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於112年6月20日以112年度聲字第572號裁定受刑人就該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於112年7月5日確定(下稱乙裁定),業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68號刑事卷宗、本院112年度聲字第572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甲裁定、乙裁定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諸上開說明,甲裁定、乙裁定既均已確定,則在上開刑事確定裁定未經依法定程序撤銷、變更前,執行檢察官依法接續執行上開業已確定之刑事裁定,即難認其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意旨雖主張甲裁定、乙裁定均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內部界限、濫用裁量權,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本旨有違,應撤銷甲裁定、乙裁定,另諭知檢察官重新聲請更定應執行刑云云,然此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救濟,從而,受刑人以上開事由提起本件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蘭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