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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字第 9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94號聲 請 人 謝仕鵬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再審案件(115年度聲再字第8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仕鵬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80號民國115年9月15日調查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利用。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陳明為聲請再審案件有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條第1項規定,被告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若有違反,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