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389號原 告 吳綉梅被 告 蕭佳芬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15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張 震法 官 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倩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