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上字第117號上 訴 人 陳雅螢被 上訴人 厲建瑾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4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厲建瑾被訴誣告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72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3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陳雅螢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原判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法 官 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璧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