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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原 告 趙信雯被 告 陳信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9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信宏被訴案件,前業經本院以113年金上訴字第1293號案件進行審理,辯論終結後,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對被告陳信宏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院於115年2月12日駁回被告陳信宏之上訴確定,有前述判決在卷可查。本件原告係於本院前述113年度金上訴第1293號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5年3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