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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原 告 蔡雅雯被 告 范博登

葉純菁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115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范博登、葉純菁被訴傷害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402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5年度上易字第289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法 官 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玉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