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 告 黃俊文被 告 鄭秀珠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97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其前經被告誣告犯傷害罪,致受有名譽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則,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依照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巊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