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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附民字第 5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00號原 告 邱雅琦被 告 林君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440號)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