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三一號
上 訴 人 卯○○
寅○○○林茂榮戊○○亥○○○乙○○○丙○○○B○○癸○○庚○○辛○○子○○丑○○午○○酉○○申○○壬○○天○○地○○宙○○玄○○甲○○○未○○宇○○戌○○○A○○○黃○○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林崑地被上訴人 辰○○
己○○巳○○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林樹根被上訴人 丁○(即莊林美)右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家產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家訴字第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 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 法官 莊俊華~B3 法官 高明發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B 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