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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9 年家上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三一號

上 訴 人 卯○○

寅○○○林茂榮戊○○亥○○○乙○○○丙○○○B○○癸○○庚○○辛○○子○○丑○○午○○酉○○申○○壬○○天○○地○○宙○○玄○○甲○○○未○○宇○○戌○○○A○○○黃○○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林崑地被上訴人 辰○○

己○○巳○○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林樹根被上訴人 丁○(即莊林美)右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家產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家訴字第二三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 審判長法官 黃崑宗~B2 法官 丁振昌~B3 法官 高明發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B 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家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