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上字第1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徐小雲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張嘉耀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就反訴給付精神慰藉金及生活費新台幣60萬元部分,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汪姿秀裁判案由:離婚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1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