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 請 人即上 訴 人 吳采鴦代 理 人 徐肇謙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遺產事件(108 年度家上易字第8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2日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8 號返還遺產事件108年6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查該聲請前業經本院於108年7月4日以108年度家聲字第3 號裁定准許,並已交付光碟在案,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聲請卷宗查證屬實。茲聲請人重複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