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吳采鴦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宗欣間本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8號返還遺產事件,具狀聲請交付民國(下同)108年6月21日、108年9月26日、108年11月29日、109年1月2日、109年2月20日、109年4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該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爰依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