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A○1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黃郁庭律師莊美貴律師王國忠律師蔡宜均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A○2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林石猛律師戴敬哲律師林志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