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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家上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上字第74號上 訴 人 張語庭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淑貞、張杏如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業經本院115年度家抗字第26號裁定廢棄原審民國115年5月6日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619元(上開原審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亦失所附麗)。則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20元,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6,82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