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上字第74號上 訴 人 張語庭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淑貞、張杏如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業經本院115年度家抗字第26號裁定廢棄原審民國115年5月6日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619元(上開原審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亦失所附麗)。則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20元,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6,82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