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調家訴字第4號抗 告 人 陳海成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海雄間請求返還應繼分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家上字第24號),對於民國115年7月20日本院115年度家上移調字第48號成立之調解請求撤銷調解繼續審判,抗告人對於本院115年9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