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調家訴字第5號請 求 人 陳海成
陳海燕上開請求人因與相對人陳海雄間請求返還應繼分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家上字第24號,下稱系爭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20日本院115年度家上移調字第48號成立之調解(下稱系爭調解),請求撤銷調解(書狀誤載為「撤回和解」)繼續審判。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人、相對人於系爭事件原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176,000元、155,064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75,609元、3,420元;且於系爭調解成立後,業經兩造依法聲請退還系爭事件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3分之2,本院並已發函通知系爭事件之原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辦理退費,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項規定,本件應由請求人繳納上開退還兩造之裁判費共計52,686元(即請求人退費部分:75,609元×2/3=50,406元;及相對人退費部分:3,420元×2/3=2,280元)。茲限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2,686元,逾期即駁回其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