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四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林崑地律師何永福律師被上訴人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或共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訴字第三四三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二月一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火 川~B2 法官 吳 志 誠~B3 法官 李 文 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