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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7 年上更㈠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酉○○上 訴 人 地○○上 訴 人 申○○上 訴 人 戌○○上 訴 人 未○○上 訴 人 宇○○○(上 訴 人 宙○○(劉上 訴 人 玄○○(劉上 訴 人 天○○(劉上 訴 人 亥○○(劉被上訴人 辰○○○被上訴人 辛○○被上訴人 壬○○被上訴人 寅○○被上訴人 卯○○被上訴人 午○○被上訴人 巳○○被上訴人 丑○○被上訴人 丁○○被上訴人 己○○被上訴人 癸○○被上訴人 庚○○被上訴人 甲○○被上訴人 丙○○被上訴人 乙○○○被上訴人 戊○○理人 子○○右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確認祭祀公業解散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 審判長法官 吳志誠~B2 法官 葉居正~B3 法官 李素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鈴香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