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K
原 告 辛 ○ ○法定代理人 黃 慶 輝訴訟代理人 楊 清 安 律師
蔡 進 欽 律師蔡 弘 琳 律師被 告 丁 ○ ○訴訟代理人 蘇 顯 騰 律師被 告 百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丙 ○ ○被 告 戊 ○ ○
庚○○○訴訟代理人 甲 ○ ○被 告 己 ○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五八六號公共危險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戊○○、庚○○○、己○○因涉有公共危險等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本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以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判決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 惠 一~B2 法官 張 世 展~B3 法官 吳 上 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洪 雅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