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一六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被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郭淑慧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六年訴字第三五六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 法官 李 素 靖~B3 法官 李 文 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