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七一號
上 訴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律師複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被上訴人 台南縣政府 設台南縣新營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李慧千律師複代理人 游瑞華律師
王正洪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