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五一號
上 訴 人 丁○○
甲○○乙○○被上訴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𠮓更名義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八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四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 法官 葉 居 正~B3 法官 李 文 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