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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8 年上更㈡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三十八號

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三年訴字第一三三四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已于八十九年五月九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 法官 李 素 靖~B3 法官 李 文 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