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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8 年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十八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住台南市○○路○段○○○號

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五號)移送前來,本院已于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下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 法官 李 素 靖~B3 法官 李 文 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