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上字第69號上 訴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鄭 慶 海 律師
翁 瑞 昌 律師複 代理人 邱 玲 子 律師被上訴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楊 丕 銘 律師被 上訴人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安德利 律師
張 天 良 律師複 代理人 許 世 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務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
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6年 4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蘇重信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