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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9 年上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承租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 審判長法官 黃崑宗~B2 法官 袁靜文~B3 法官 胡景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葉秀珍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案由:確認承租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