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承租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 審判長法官 黃崑宗~B2 法官 袁靜文~B3 法官 胡景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葉秀珍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承租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 審判長法官 黃崑宗~B2 法官 袁靜文~B3 法官 胡景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葉秀珍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