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二號
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甲○○複 代理人 蘇顯讀即附帶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九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已于九十年十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 法官 李 素 靖~B3 法官 李 文 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