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九號
上 訴 人 甲○○
丙○○被 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0七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 惠 一~B2 法官 吳 上 康~B3 法官 蘇 清 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李 淑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