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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9 年上易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蔡碧仲律師吳碧娟律師被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複 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三四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志誠~B2 法官 葉居正~B3 法官 李素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鈴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