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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9 年家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十二號

上 訴 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劉 烔 意 律師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凌 𣱣 中訴訟代理人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之真偽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八十八年家訴字第二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 法官 高明發~B3 法官 丁振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美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之真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