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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9 年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七號)移送前來,已于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志誠~B2 法官 李素靖~B3 法官 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清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