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七二號
上 訴 人 戊○○送達代收人 甲○○被上訴人 乙○○被上訴人 丙○○被上訴人 庚○○被上訴人 丁○○被上訴人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出資或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重訴字第三八二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二月六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志誠~B2 法官 葉居正~B3 法官 李素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