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十號
上 訴 人 甲○○
乙○○丙○○丁○○戊○○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律師右五人共同
許世烜律師被上訴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塗銷土地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黃崑宗~B2 法官 楊子莊~B3 法官 袁靜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