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辰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複 代理人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三九號)移送前來,已于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 法官 李 素 靖~B3 法官 李 文 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