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甲 ○ ○被上訴 人 乙 ○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信託登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訴字第六三三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偕同證人郭水來、郭秋蘭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 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 法官 王明宏~B3 法官 高明發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B 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