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七九號
上 訴 人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律師上 訴 人 登基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路二段五六五兼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上訴人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訴人登基有限公司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列為審定第00000000號商標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法律關係應由法院以外之機關,確定其是否成立者,準用之。又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為依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以「美吾華葵花」申請註冊為「美吾華」之聯合商標,嗣對造登基有限公司先以「斯儂恩葵花」為商標,試賣同類之商品,雖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刑事庭認定足使一般人產生混同誤認之虞,判決登基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違反商標法,然登基有限公司所申請註冊之「斯儂恩葵花」商標,業經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並公告,上訴人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雖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然遭駁回,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復於九十年二月間提起訴願,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異議審定書及商標訴願書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因此兩造之商標是否近似尚未確定,而要確定是否近似,須前揭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並公告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爭訟程序被宣告無效確定,而此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民事案件應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 審判長法官 林金村~B2 法官 楊子莊~B3 法官 袁靜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