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七九號
上 訴 人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律師上 訴 人 登基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路二段五六五號之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趙培宏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登基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註冊之「斯儂恩葵花」商標,業經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並公告,上訴人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雖認與其申請註冊為美吾華葵花之聯合商標近似,足使一般人產生混同誤認之虞,而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然遭駁回,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復於九十年二月間提起訴願,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異議審定書及商標訴願書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因此兩造之商標是否近似尚未確定,而要確定是否近似,須前揭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並公告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爭訟程序被宣告無效確定,而此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乃於上訴人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訴人登基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列為審定第00000000號商標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爭訟程序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而已終結,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六八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一0三號行政法院判決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 審判長法官 曾平衫~B2 法官 胡景彬~B3 法官 袁靜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