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㈣字第二五號
上 訴 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林 芳 榮 律師被上訴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楊 丕 銘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 法官 莊俊華~B3 法官 丁振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