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號 K
上 訴 人 戊 ○ ○上 訴 人 乙 ○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己 ○ ○複 代理人 甲 ○ ○被 上訴人 丁 ○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被上訴人丁○○按年給付上訴人戊○○之金額,載為「以新台幣肆仟捌佰零捌元計算之損害金」者,應更正為「以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陸元計算之損害」;理由欄八、第九行載為「按年給付以四千八百零八元計算之損害金」者,應更正為「按年給付以五千一百八十六元計算之損害金」。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有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 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 法官 丁振昌~B3 法官 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B 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