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一號
上 訴 人 乙 ○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七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 法官 高明發~B3 法官 丁振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