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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0 年再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二四號

再審原告 甲○○

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三八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八十七萬五千元,折合銀圓二十九萬一千六百六十六元,應徵裁判費銀圓四千三百七十五元(元以下捨去),折合新台幣一萬三千一百二十五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送達本裁定十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毋得遲延,致遭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

法官 王明宏法官 高明發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