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三九號 K
再審 原告 乙 ○ ○再審 被告 甲 ○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萬叁仟叁佰元,應徵裁判決捌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王 惠 一~B2 法官 蘇 清 恭~B3 法官 張 世 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廖 英 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