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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0 年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號 K

原 告 甲○ ○ ○代 理 人 乙 ○ ○被 告 丙 ○ ○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伍萬元、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原告甲○○○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原告乙○○負擔。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給付原告乙○○四百三十三萬六千一百六十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㈠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晚上七時許,在台南縣永康市○○里○○街○

○巷○號原告住處,出手毆打原告乙○○,致原告乙○○受有頭部受傷合併右眼窩瘀血、下眼皮撕裂傷約一公分及右顴骨骨折等傷害;又過失致原告甲○○○受有頭部受傷、背部挫傷,右額部挫傷等傷害,其傷害犯行業經鈞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五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

㈡原告甲○○○遭受被告不法傷害,以其八十二歲之高齡受此傷害,身心均痛苦異常,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藉金五十萬元。

㈢原告乙○○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受被告傷害前數月)在專業健檢機構美兆診

所接受全身健康檢查之檢查報告第玖項「視力眼壓檢查」,左右兩眼裸視均為○‧八、無色盲、無閃光、眼壓右眼17、左眼15均屬正常值以內,僅有斜視一項,註記紅色「米」記號。依註3.:紅星「米」只是警示符號,不代表正常或異常,檢查結果應以醫師總結為準,而該檢查報告第拾叁項,醫師總結之內容並無任何眼科異常或應檢診之記載,顯見原告乙○○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受被告傷害前,眼睛視力正常,眼部並無異狀,而係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受被告傷害致其受有頭部受傷合併眼窩瘀血、下眼皮撕裂傷及右顴骨骨折之傷害,因而眼部腫脹,眼睛無法張開,經繼續治療多日,外部腫脹始稍微消退,乃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續作眼睛內部追蹤檢查,診斷為眼睛有黃斑病變併玻璃體出血,因視網膜外傷性病變而有黃斑病變,出現飛蚊症,此一症狀持續至今仍存在,且右眼視野並因之受限縮小,此有奇美醫院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及同年三月十三日診斷證明書為證,足見原告乙○○視力受損、出現飛蚊症黑斑影像,係因被告毆打所致。

故原告乙○○眼部病變與被告所為傷害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應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賠償原告乙○○下列損害:

⒈不能工作之損害:三百八十三萬六千一百六十元。

原告乙○○係經考試院檢覆及格之有照獸醫人員,現雖任職永康鄉公所,惟已服務公職三十餘年,隨時可以辦理退休,最遲六十五歲屆齡退休,因獸醫工作並非體力工作,以其身體狀況,原規劃於退休後,可再從事獸醫工作十年,有相當之執業收益。而診療禽畜須藉視力診斷及使用顯微鏡等儀器檢測病材、病源及組織病變,今因被告之傷害致視覺出現斑點及視力減退,使診斷無法精確,不能再執行獸醫診療工作,則原告乙○○因被告之不法侵害,致身體、健康受損而喪失工作能力,被告依法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爰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第九十五頁獸醫月薪資三萬一千九百八十六元計算,請求被告賠償執業收益之損害賠償金新台幣三百八十三萬六千一百六十元(月薪三一九八六元×十二月×十年=0000000元)。

⒉精神慰藉金:五十萬元。

原告乙○○因受被告不法傷害,造成身心長期痛苦,爰請求精神慰藉金五十萬元。

以上合計四百三十三萬六千一百六十元整。

三、證據: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九六號刑事判決及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五號刑事判決影本各一件、診斷證明書影本七件、診斷證明書二件、全身健康檢查報告節本一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五月編印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第九十五頁影本一件、考試院獸醫佐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一件、照片一張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否認原告主張,並未毆打原告,係遭毆打僅反擊,不知其傷何來;對原告請求無能力給付。被告為國中三年級結業,現在鋁製品模具工廠工作,月收入約一萬七、八千元,無不動產。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四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八○號偵查卷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九六號刑事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五號刑事卷宗;並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函調兩造之歸戶財產資料暨八十七、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及核定資料;向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函調原告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急診迄今之病歷資料;以及函臺南縣永康市公所查詢原告乙○○自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迄今受領薪資情形。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晚上七時許,在台南縣永康市○○里○○街○○巷○號原告住處,出手毆打原告乙○○,致原告乙○○受有頭部受傷合併右眼窩瘀血、下眼皮撕裂傷約一公分及右顴骨骨折等傷害;又過失致原告甲○○○受有頭部受傷、背部挫傷,右額部挫傷等傷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甲○○○五十萬元、給付原告乙○○四百三十三萬六千一百六十元,並各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被告則以:伊未毆打原告,僅係遭毆打反擊,不知原告之傷何來;對原告請求無能力給付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揭侵權行為之事實,有其於刑事案件中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二件、照片四張附於偵查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八○號偵查卷第二頁、第一七頁),復於本院審理中提出診斷證明書影本七件、診斷證明書二件、照片一張為證,核與證人即到場處理之警員楊俊賢於刑事案件中證稱:當時伊看見乙○○右邊眼睛腫起來,乙○○說是被告打的,伊問被告為何打乙○○,被告表示有一些事情談不攏所以才打乙○○;甲○○○跟伊表示有被推倒等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九六號刑事卷第一八、一九頁)相符,被告否認毆打原告,尚無可採,且被告因本件傷害罪行,亦經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及拘役四十日確定,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採信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修正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揆諸前揭規定,自無不合。茲就原告請求之各項損害,逐項審酌如下:㈠原告甲○○○部分:其主張因本件傷害,精神痛苦不堪,爰請求精神慰撫金五十

萬元等語,惟本院審酌被告係因過失推倒原告甲○○○,致已屆八十二歲高齡之原告甲○○○受有上開傷害;被告係國中三年級結業,現在鋁製品模具工廠工作,月收入約一萬七、八千元,無不動產(見本院卷第七○頁、第八四頁)等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原告甲○○○所受傷害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甲○○○請求精神慰撫金五十萬元,委屬過高,應予核減為五萬元,方稱允適。故原告甲○○○之請求,於此範圍內,洵屬正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

㈡原告乙○○部分:其主張因本件傷害,精神痛苦不堪,爰請求精神慰撫金五十萬

元等語,惟本院審酌原告現擔任永康市公所農經課長,每月薪水約六萬多元(見本院卷第五三頁),並有田賦十一筆面積計三千七百八十一平方公尺、房屋一幢、車輛一台,此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南區國稅新化資字第九○○○五三○六號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二○、二一頁);被告則係國中三年級結業,現在鋁製品模具工廠工作,月收入約一萬七、八千元,無不動產(見本院卷第七○頁、第八四頁)等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原告乙○○所受傷害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乙○○請求精神慰撫金五十萬元,委屬過高,應予核減為十五萬元,方稱允適。故原告乙○○之請求,於此範圍內,洵屬正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

四、原告乙○○另主張其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受被告毆打後,因而致視網膜外傷性病變而有黃斑病變出現飛蚊症,迄未痊癒,而不能繼續執行獸醫診療工作,亦無法按計劃在退休後從事獸醫工作,請求被告給付不能執業收益之損害,計三百八十三萬六千一百六十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㈠按侵權行為,須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並因而受有實際損害,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成立要件。

㈡原告乙○○現擔任台南縣永康市公所農經課長,自八十九年四月遭被告毆傷迄今

,每月仍自其所服務之臺南縣永康市公所領取薪資,有該公所九十年三月五日九○所財字第五○○七號函附員工現金給與印領清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六六、六七頁);原告乙○○並自承從受傷後仍繼續受領薪資,預估至六十五歲退休時仍會領有該薪水等情(見本院卷第五三頁、五四頁)。足見在退休前原告乙○○並未因本件傷害影響其工作收入,不能證明有損害,自不能請求被告賠償其退休前之工作損害。

㈢又原告乙○○主張其於退休後可再從事獸醫工作十年,係以其為有照之獸醫人員

及原有退休後從事獸醫工作之生涯規劃為其主要論據。惟原告乙○○為000年0月000日出生,於民國五十九年取得考試院獸醫佐考試及格證書,固有及格證書影本在卷可按(見附民卷第一三頁);原告在取得及格證書後,迄未執業從事獸醫工作,而係在台南縣永康市公所從事與獸醫無關之村里幹事、調解委員會秘書及課長等一般行政工作,為原告所自承;則原告乙○○雖取得獸醫佐考試及格證書,至其六十五歲退休,長達三十五年未從事與該獸醫考試有關之工作,時代的進步科技的發達,在退休後有無從事獸醫工作之職能,實值懷疑。況退休制度,實係因人類隨年齡之增長,而身體之各器官機能逐漸衰退,無法再從事工作或執行業務,始規定可主動或被動的從工作崗位退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工年滿五十五歲者得自請退休;勞工年滿六十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公務人員年滿六十歲者,得自願退休;年滿六十五歲者,應命令退休。故顯人之身體係在六十歲至多在六十五歲,各器官均已衰退不適合再從事工作,尤其是眼睛隨著年紀增大即有視力減退及老花的問題。本件原告乙○○美兆診所之全身健康檢查報告節本眼睛原即有患有斜視,其視力隨著年齡之增長而逐漸減退老花,亦為情理之常,則其於退休後是否尚能從事其所謂使用精密儀器診斷動物病情之工作,即令人存疑。又原告乙○○並未在獸醫診療機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四年以上或在畜牧、獸醫機構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機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五年以上之經歷,依獸醫師法第十六條規定,非在獸醫師指導協助,不得填發診斷書、處方或開具證明文件。則原告乙○○主張因被告之傷害行為致眼部病變出現飛蚊症,影響在退休後使用顯微鏡診斷病情,而無法再從事獸醫業務,顯屬無據。原告不能證明因被告之傷害行為,而致其受有在退休後不能執行獸醫業務之損害。

㈣原告乙○○不能證明其因被告之傷害行為,而受有退休後不能執行業務之損害計

三百八十三萬六千一百六十元,則其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退休後執業收益之損害,不能准許。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甲○○○五萬元、給付原告乙○○十五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林 輝 雄~B法 官 王 明 宏~B法 官 丁 振 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原告乙○○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

原告甲○○○、被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 惠 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