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1 年上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丙○○被 上訴人 乙○○

甲○○右當事人間因確認補償費提存款報酬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 審判長法官 林金村~B2 法官 袁靜文~B3 法官 曾平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葉秀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