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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1 年再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 乙 ○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間協同辦理更正登記事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伍拾肆萬柒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捌仟貳佰零捌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補繳,逾限即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輝 雄

法官 王 明 宏法官 丁 振 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惠 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