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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1 年訴易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易字第一七號 e

原 告 乙 ○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四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五十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多次在公眾場所,當不特定對象面前辱罵、誹謗原告「專門黑白在告人家,都在做司法黃牛」。試想司法黃牛茲事體大,理應課以重罰,以為懲戒。

(二)再者,被告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庭訊時表明伊做生意動輒二、三千萬元。經查,被告專門收購龍眼加工後外銷及國內大賣場及批發,能如此經營生意,應深諳「司法黃牛」的嚴重性,豈可故意造謠誹謗。除了帶給原告相當大的傷害外,更辱及郭氏一門清譽,原告具有大專畢業學歷,擔任教職二十餘年,為人師表,素受敬重,立身處世,莊重自持,「孝親友愛,閭里咸誇」。目前更是好學不倦,在嘉義大學進修。家世純厚,親長輩熱心公益,排解紛難,可稱紳世門弟,望重一方,且原告單親獨立扶育三子,含辛茹苦,克盡母職,更重身教楷模,長子服務警界,次子醫學研究所畢業,服務醫界,三子醫學院在學,孩子勤勉好學,卓然不群。而今被告為求毀損原告債權,夥同其父、其子共謀偽造文書。非但不知悔改,更是變本加厲,明知不實,逞口舌之能,讕言中傷。外人或鈞院尊長不察,或謂郭家之人不法,事在疑似之間,以訛傳訛,眾口鑠金之流毒不絕,郭氏一門清譽,豈非毀於一旦,思及此每每不能平息氣憤之情緒,導致嚴重失眠、精神躁鬱、身心受創至深,創巨之痛,已使原告及直系尊親與直系卑親屬,俱受無可彌補之傷害。綜觀上述,被告非但事後毫無悔意,又製造原告告自家嫂子之假相,甚至,更再度利用偽造文書所取得不動產,繼續損害債權人(原告)之債權,數度游走法律邊緣,行為表現完全無視法令綱紀、道德倫常之存在,更枉顧社會公義,實令人齒冷心寒。聲明求為判決事項,自屬於法有據,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引據刑事案內證據提起本訴。

(三)被告意圖維護其夫,共謀偽造文書毀損原告債權,因而無法求償,無奈提起訴訟。庭訊間被告情同潑婦罵街之能耐,口無遮攔,當庭數度辱罵原告「司法黃牛、專門亂告人家」,起因純為原告為維護基本權益,而造成被告之壓力。試想,難不成就任被告彼等玩弄法律,橫行社會嗎?任伊借錢,分毫皆不返還嗎?

(四)被告妨害名譽經判決確定,仍毫無悔意,除了提出不確實之答辯理由,字裡行間,更誣指原告有同居人、坐過牢等不實指控,意圖毀人清譽,混淆視聽,請被告舉證與沈聰敏同居之事證,及原告有何控告沈聰敏之案件?凡此再再顯露被告惡形惡狀之事實。

(五)原告含辛茹苦扶育三子成人,實不容污衊清譽,再者,目前擔任立法委員侯水盛溪北服務處主任之職,與各地選民多有接觸。擔任慈佑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之職,更是舉辦多項公益活動-例如辦理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次祭天大典、與成功大學合辦3C資訊展、電子化政府宣傳活動。就原告處世原則,實不容被告刻意詆毀。

三、證據:除援引刑事歷審證據外,補提聘書影本一張、海報二張、證書影本一張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一)原告時常與人家打官司,愛告人家。據被告所知,原告也告過其自己嫂嫂,也告過其同居人沈聰敏等人,亦曾因案被判決徒刑,坐過牢。適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一三六九號撤銷贈與登記事件之案情,被告受有委屈,乃講出「司法黃牛」這一句話,被告講這句話主要是要向法官訴苦,原告因喜愛打官司,立即告被告妨害名譽,使被告被判處拘役十天,易科罰金新台幣九千元,被告為講出一句「司法黃牛」,就被判罪,並需繳納罰金,被告實在受很大委屈,原告利用附帶民事請求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簡直是利用法律程序敲詐,被告在東山鄉做龍眼乾之生意,經濟不好,最近景氣又不佳,生活又困苦,懇請駁回原告之訴。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三五號被告甲○○○妨害名譽案件歷審卷,並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函詢乙○○、甲○○○等之八十九年度所得稅申報或薪資扣繳憑單及財產歸戶資料。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求毀損原告債權,夥同其父、其子共謀偽造文書。非但不知悔改,更是變本加厲多次在公眾場所,於不特定對象面前辱罵、誹謗原告「專門黑白在告人家,都在做司法黃牛」。又被告妨害名譽經判決確定,仍毫無悔意,除了提出不確實之答辯理由,字裡行間,更誣指原告有同居人、坐過牢等不實指控,意圖毀人清譽,混淆視聽。原告思及至此,每每不能平息氣憤之情緒,導致嚴重失眠、精神躁鬱、身心受創至深,創巨之痛,已使原告及直系尊親與直系卑親屬,俱受無可彌補之傷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命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五十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判決等語。

二、被告則以:原告時常與人家打官司,愛告人家。據被告所知,原告也告過其自己嫂嫂,也告過其同居人沈聰敏等人,亦曾因案被判決徒刑,坐過牢。被告係因受有委屈,故說原告為「司法黃牛」,其意在向法官訴苦:原告因喜愛打官司,立即告被告妨害名譽,使被告被判處拘役十天,易科罰金新台幣九千元,被告為講出一句「司法黃牛」,就被判罪,並需繳納罰金之情,原告利用附帶民事請求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係利用法律程序敲詐,被告在東山鄉做龍眼乾之生意,經濟不好,最近景氣又不佳,生活又困苦,懇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

(一)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台南市○○路○段○○○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十法庭,因民事撤銷贈與權訴訟等問題,與原告乙○○發生爭執,被告甲○○○竟公然以「司法黃牛」穢語,辱駡原告乙○○。

(二)被告甲○○○固坦承因一時委屈而在法庭上口出「司法黃牛」之語,然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意思云云。然查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指訴歷歷,復有原審法院刑事庭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九號,撤銷贈與登記訴訟民事言詞辯論筆錄查明屬實。而依該民事訴訟之言詞辯論乃為公開審理,況公然侮辱罪,僅須行為人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侮謾辱駡或為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已足,故即使如被告所辯只說一個「司法黃牛」之語,其對原告而言仍有侮辱之意思甚明,且參以其與原告發生訴訟,立場自必對立,被告於爭執時口出穢語,應係針對原告而發,當可理解,是其所辯不合常情,尚無足採,被告前開行為當足以生損害於原告乙○○之名譽。而被告經原告乙○○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三五號、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四號判處拘役拾日確定之事實,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按。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法庭指稱原告為司法黃牛,即有不法侵害權利之故意,並致生損害原告名譽之結果。而查名譽係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通常指其人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被告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往來,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痛苦,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乙○○大專畢業,現任立法委員侯水盛溪北服務處主任、及慈佑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目前無業,在嘉義大學進修中,名下有不動產五筆、二筆投資;被告甲○○○國小未畢業,其丈夫開設瓦斯行,協助其夫工作,八十九年有薪資所得十九萬八千元,名下有不動產十二筆、車輛一輛,業據渠等具狀或於筆錄中陳述在卷,並有聘書影本一紙、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紙,及本院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函調之兩造八十九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及財產歸戶資料等在卷可憑,是本院審酌上開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經濟能力、原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認原告乙○○請求被告甲○○○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失於十萬元之範圍內為適當;至原告請求超過此部分,尚嫌過高,難謂正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乙○○請求被告甲○○○給付精神慰藉金十萬元及自九十一年二月九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此部分暨利息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假執行之宣告:又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未逾一百五十萬元,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一旦本院判決即已確定,即無宣告假執行之餘地,是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對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勿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 輝 雄~B2 法官 王 明 宏~B3 法官 徐 宏 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昆 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