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1 年重上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一號

上 訴 人 丙○○

丁○○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施煜培律師施承典律師黃溫信律師被上訴人 東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段○○○號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號八樓之一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儀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五○六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 法官 李 素 靖~B3 法官 李 文 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