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六六號
上 訴 人⑴即被上訴人⑵丙○○○上 訴 人⑵常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⑴甲○○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九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王 惠 一~B2 法官 吳 上 康~B3 法官 蘇 清 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洪 雅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