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2 年上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八七號 J

上 訴 人 丙 ○ ○○

丁 ○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 武 旺 律師被上訴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甲 ○ ○右當事人間確認買賣行為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林 金 村~B2 法官 曾 平 杉~B3 法官 高 明 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魏 安 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6-10